宿迁某物流公司诉宿豫区关庙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行政职责纠纷案
| 招商动态 |2017-09-27
【裁判要旨】
行政允诺法律关系的成立,应以允诺所设定的要求达成为条件。《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属于政府为公益目的单方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投资奖励允诺,在行为内容和程序上均具有自由裁量性,只要允诺内容及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且相对人已达到允诺的奖励条件,本着建设诚信政府的要求,政府应当履行兑付奖励的承诺。
【案情】
宿迁某物流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成立,入库税收为500万元以下物流企业,住所地在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2013年3月29日,宿豫区关庙镇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就2013年度新引进企业入库税收奖励政策印发会议纪要,决定将2013年度物流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宿迁某物流公司共计缴纳税款3645461元。 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9月18日,关庙镇政府共计支付宿迁某物流公司税收奖励款1728100元。宿迁某物流公司于2015年12月提出口头申请,要求关庙镇政府支付该公司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税收奖励款1188268.84元,但关庙镇政府拒绝再予奖励。另查明,2011年6月21日,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联合出台《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宿发﹝2011﹞10号),其中规定:“对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物流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三年内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75%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
【审理】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是针对宿迁市辖区内不特定的企业设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体现了宿迁市政府鼓励投资的政策导向,该政策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关庙镇政府作为宿迁市范围内基层一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文件来执行兑现行政允诺。中共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党委的内部会议记录,不是行政案件审查的内容,且确定的返税奖励标准突破了市政府文件标准,不能作为关庙镇政府兑现税收奖励的依据。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收收入归属保持不变,改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因此,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宿迁某物流公司所缴纳的增值税(营改增)应全部归属地方税收。本案中,宿迁某物流公司是2012年12月在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政府辖区内设立的入库税收为500万元以下的物流企业,从2013年起正常纳税,已达成《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所允诺的奖励条件。被告在原告口头申请要求返还剩余税收奖励时,明确拒绝兑付奖励,其行为已构成不履行允诺义务。本案涉及的税收奖励资金是用于奖励给纳税企业的地方财政资金,并不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关庙镇政府应当向宿迁某物流公司给付剩余奖励款70271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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